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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3.国务院、省、市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文件调整的职责。

  4.由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承担,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的行政职责。

  各部门要根据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主要职责,不仅要对原有职责进行认真清理、分析,并且要对新增的职责、取消的职责和加强的职责提供准确凿实依据。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事项、阶段性任务以及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作为确定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部门内部管理事项原则上不在主要职责部分表述,可在相关内设机构的职责中明确。部门主要职责的表述应当全面、具体、清晰、准确,内设机构的职责要严格限定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内。

  (三)内设机构

  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主要职责为依据,体现精干、高效、综合、规范的原则,不要求上下对口,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设置内设机构的要求是:

  1.职能任务相近或相似的要予以归并,职能弱化、工作任务较少的应综合设置或者归并到职能相近的内设机构。

  2.加强重点业务机构设置,大力压缩为机关自身服务和承担事务性职能的内设机构。

  3.调整变动的部门,有关内设机构随职责调整相应划转,并按照改革的要求进行整合,形成有机整体,加快职责和业务融合,对以机关内部管理和服务为主的内设机构要予以归并,对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内设机构可按工作职责适当分设。

  4.未作调整变动的部门,原则上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但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的需要,按“撤一建一”的原则进行优化和适当调整。

  5.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其工作由相近的内设机构承担。已经设立的要进行清理整合,确因工作需要非设不可的,应从严控制。

  6.每个内设机构一般应有5名以上编制,最低不得少于3名。名称应当体现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任务,非主要职责一般不体现在名称上,一般可称处或室,严格控制局的称谓。

  7.严格控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综合设置的内设机构增挂相关处或室的牌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控制内设机构增挂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能的牌子。

  8.机关党委一般不单独设置,可与政工机构合署办公。机关工、青、妇组织不单独设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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