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部门的职责配置,在现有行政编制总数内核定人员编制。着力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率。
(1)机构合并调整的部门,编制随职责划转,计入新部门基数后重新核定,原则上要作适当核减。如果实有人数超过编制数,允许暂时超编过渡,逐步消化。
(2)主要职责调整变动的部门,根据职责调整情况,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其人员编制作相应划转,具体人员编制调整方案由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3)机构或职责未作调整的部门,人员编制根据工作实际重新核定,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近几年来工作任务减少或定编过宽的部门,适当核减人员编制。
(4)各部门在核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时,重点要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适当控制内部管理和自我服务处室的人员编制。
超编和已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进公务员而造成实际超编的部门,今后确属调整人员结构等需要,按“退三进一”(特殊情况按“退二进一”)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
2.领导职数
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和《
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现有领导职数配备情况,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的设置。
(1)局级领导职数。各部门一般设正职1名,副职1~-3名,合署办公的部门可增加副职1名,个别任务特别繁重的部门可适当增加;对个别部门因机构整合等原因,需要超职数配备领导的,允许作为特殊情况超职数过渡,逐步消化。
部门总师类领导职位设置,应限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并从严控制;纪工委(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设置。
(2)处级领导职数。按照部门编制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按编制在4名以下的处(室)可设1职,编制在5~-7名的处(室)可设1正1副,编制在8名以上的处(室)可设1正2副,人员编制特别多、工作任务特别重、工作性质特殊的处(室)可再增加1职掌握。实行合署办公的内设机构,只能设一名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是实体性机构,不能单独核定领导职数,也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主要领导。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妇联主任等职数按有关规定核定。
四、制定“三定”规定的格式
这次政府机构改革,各部门以“三定”规定的形式上报,名称为“××委(局、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格式可参照省政府相对应部门的“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