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非煤矿山要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班次。要制定和落实带班下井矿级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对危险区域要进行巡查,及时处置各类影响生产安全的问题。
(六)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或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承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对发包方或出租方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严格实施对协作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企业应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状况进行审查,不得选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各单位要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推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九)全面实施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制度。以反违章活动为载体,以班组安全创建为手段,严格排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事故隐患,建立起隐患排查、登记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评估、核销等一系列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十)全面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程。重点开展机械、冶金、非煤矿山、危化和烟花爆竹等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进供热企业以及启动道路交通运输和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全市规模以上工矿企业要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达标。对未开展或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企业要予以停产整顿,并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十一)加强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专人担任职业健康监督员,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估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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