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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无公害蔬菜管理条例


  (三)使用农业投入品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产品经检测连续三次不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无公害蔬菜基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罚。确实无法恢复无公害蔬菜基地原种植条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无公害蔬菜基地堆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无公害蔬菜基地附近新建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工程项目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无公害蔬菜基地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依法赔偿并进行治理。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经费由责任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内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无公害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无公害蔬菜质量监督检查的,或者在被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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