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 初勘现场应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等相关情况。
1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历史:如建筑年代、施工建设、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损等情况。
2 调查了解房屋建筑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
(1)房屋建筑所处环境是正常环境、腐蚀性环境或者高温高湿环境;
(2)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振动荷载、大量排灰的厂房;
(3)房屋建筑附近的土方堆载;
(4)房屋建筑周边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沟渠、道路、洞穴等;
(5)房屋建筑周边可能产生扰动地基的行为,如地铁施工、抽取地下水、打桩、深基础开挖、爆破等;
(6)房屋建筑附近用水设施(如上下水管、暖气管道等)漏水造成的地基浸水。
3.0.4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初步调查表》应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资料类型及房屋建筑现状填写。
4 鉴定方案
4.0.1 应依据合同、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规程,结合初步调查结果制定检测鉴定方案。方案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2 检测鉴定的依据(标准和规范、规程、相关技术资料等);
3 预计查勘现场及鉴定报告完成时间;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部位、数量;
5 资料齐全且与委托人(单位)协商确定无需检测的项目;
6 影响鉴定结论但无法检测的内容;
7 委托人(单位)协助完成的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注:检查检测项目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现状与设计图纸的符合性、房屋建筑外观与内在质量、房屋建筑结构体系、房屋建筑整体性连接构造、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墙体砌筑用砖抗压强度、墙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构件混凝土强度、构件配筋情况、构件截面尺寸等。
4.0.2 应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通过对材料强度、配筋、变形及损伤部位与程度等项目的检测,为结构安全性鉴定与抗震鉴定提供可靠的技术参数。
4.0.3 应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选取相适应的检测方法和具有代表性的抽样部位,并应重视对损伤严重部位和影响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的重要构件的检测。
4.0.4 对图纸资料缺失但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检测(包括破坏性检测)予以查明实际状况的,应按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规范或规程的要求取样检测。
4.0.5 对图纸资料缺失且不易通过现场检查检测予以查明实际状况的(如钢筋强度、节点做法等隐蔽工程),宜向委托人(单位)说明其对鉴定结论的影响。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向委托人(单位)说明。
4.0.6 宜与委托人(单位)沟通确定检测鉴定方案(建议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5 合同或协议
5.0.1 鉴定机构应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注:鉴定机构与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单位)可根据鉴定项目实际情况在第一阶段适时签订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或协议)。
5.0.2 委托人(单位)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 房屋建筑权属证明;
2 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5.0.3 鉴定机构应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鉴定活动。
第二阶段 鉴定方案现场实施
6 现场检查与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现场检查检测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6.1.2 应根据与委托人(单位)共同确认的检测鉴定方案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做到应查尽查,不缺项漏项。
6.1.3 检测时应确保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6.1.4 应及时、准确记录检查检测的原始数据,不得随意涂改、杜撰,原始记录必须由检测及记录人员签字。
6.1.5 不得向无关人员传播资料和数据。
6.1.6 当发现检测数量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进行补充检测。
6.1.7 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修补因检测造成的结构或构件的局部损伤。修补后的结构或构件,应满足原结构或构件承载力的要求。
6.2 房屋建筑组成部分的检查
6.2.1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场地、地基基础(含桩基础)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