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应根据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一般出现在首层,例如建筑散水与主体结构之间是否脱开、主体结构或填充墙体中有无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表现的裂缝等外观情况)、倾斜状态等情况分析判断基础和桩的工作状态,必要时可开挖检查,宜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现状:基础类型、基础尺寸、埋置深度及基础材料强度,检查基础的开裂、蜂窝、孔洞等缺陷和老化、酥碎、折断、腐蚀等损坏,必要时应检测基础内钢筋配置情况;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
(2)场地类别与地基土:土层分布及下卧层情况、软弱土层、持力层;
(3)地基稳定性:斜坡、滑坡、特殊土变形和开裂、山洪排泄变化、坡地树林态势、工程设施增减;
(4)地基变形:沉降和水平滑移的数值与速率;
(5)地基承载力的原位测试及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6)其它因素的影响或作用:地下水抽降、地基浸水、水质、土壤腐蚀、邻近工程(已有房屋建筑、在建房屋建筑、地下工程)等。
2 当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建筑物倾斜量偏大、结构裂缝、门窗变形、装修及管线破损、电梯运行障碍等现象或怀疑继续沉降时,应对建筑物进行地基不均匀沉降观测。地基不均匀沉降测点布置、观测操作及判定地基是否进入稳定阶段等情况可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进行。
6.2.2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
1 应按设计或竣工资料核对实物,询问并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介绍等。
2 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查,可分为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上的作用和结构现状等项目。
3 应对结构体系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类型的判定,主要有砖混、钢筋混凝土(剪力墙、框架、筒体、框架剪力墙)、钢结构、木结构、砖木及其他结构等;
(2)结构竖向和水平传力途径的合理性;
(3)支撑系统(或其他抗侧力系统)布置及传力路线的合理性。
4 应对结构平面、立面和剖面布置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平面布置(结构构件、填充墙等)的规则性、对称性(楼板有无大洞口或错层造成的不连续)及防震缝设置的合理性;
(2)立面及剖面的规则性,注意局部收进或悬挑部位的检查检测;
(3)竖向构件的连续性,注意结构的承载力和刚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无突变,当底部几层取消部分剪力墙或柱子等结构构件时应有相应的加强措施。
5 应通过对结构上作用的调查,确定结构验算所用的荷载和荷载效应,包括结构上的直接作用(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间接作用(如地基变形、收缩变形、焊接变形、温差变形或地震等)。
应从结构受力的角度,检查结构的使用与原设计的符合性,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1)设计使用用途的改变及其详细资料;
(2)使用荷载的改变,例如增设图纸未注明的设备(含吊车、电动葫芦等)、隔墙、堆载等荷载;
(3)特殊使用用途房间的设置情况,例如增设厨卫、洗浴、楼电梯、档案室、健身房等房间。
6 应对结构现状进行检查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筑物外观及内在质量;
(2)建筑物的整体变形(倾斜率、四角垂直度);
(3)出现挠曲、裂缝等受损构件类型及其在建筑物上出现的位置、分布、走向和量值等;
(4)按照第6.3节的要求对上部承重结构构件进行检查检测。
6.2.3 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围护系统的检查:
1 围护系统的检查主要包括承重结构与构造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的检查。
2 围护系统承重结构与构造的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围护墙体的材料类型:砌体墙(砖、砌块)、轻质墙板、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等;
(2)围护墙体的结构布置及构造措施: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基础圈梁、上部圈梁)、构造柱等设置的位置、间距、数量、长度与主体结构的拉结状况;应注意检查超高超长墙体中圈梁或水平系梁的设置情况;
(3)建筑非结构构件:应注意检查围护墙、隔墙、女儿墙、挑檐、阳台、雨蓬的可靠性和布置合理性,其余非结构构件(广告牌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检查;
(4)按照第6.3节的要求对围护系统的承重结构构件进行检查检测。
3 围护系统使用功能的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用于正常使用性鉴定):
(1)屋面防水:检查防水构造及排水设施的完好程度,注意检查老化、破损、滴水、渗漏、积水等现象;
(2)吊顶(天棚):吊顶板、紧固件等的构造、外观及建筑功能的完好程度;
(3)非承重内墙(隔墙)、自承重墙、填充墙:墙体及面层的构造、外观等的完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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