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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6 木构件腐朽、虫蛀及损伤与缺陷等的检查可按下列规定进行:
  (1)用锤敲击或观察木屑等情况判定腐朽和虫蛀的范围,表面腐朽的范围可用尺量测;
  (2)腐朽或虫蛀的深度可用木(电)钻或钢钎进行测定,表面腐朽深度可用除去腐朽层的方法测量;
  (3)重点检查埋入墙内的柱根、柁头、檩头、椽头等的腐朽程度;对某些重要、隐蔽的木结构构件,必要时应根据其腐朽的可能性拆开隐蔽构造进行检查,对于吊有顶棚的各类房屋建筑,必须打开检查口检查;
  (4)木材缺陷,对于原木和方木结构可分为木节、斜纹、扭纹、裂缝和髓心等项目;对胶木结构,有翘曲、顺弯、扭曲和脱胶等检测项目;对于轻型木结构有扭曲、横弯和顺弯等检测项目。具体检查检测方法可遵守《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
  (5)火灾或侵蚀性物质影响范围和影响层厚度的检测,可按影响范围和影响层厚度实测值确定。

第三阶段 鉴定结论认定

7 验算分析


  7.1.1 应依据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规程对现场检查检测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当发现检测数据不足或检测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补充检测。
  7.1.2 应根据房屋建筑结构类型和鉴定类型的要求,合理确定验算项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验算;
  基础: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受冲切承载力和受剪承载力验算;
  砌体结构:墙体受压承载力和抗震承载能力验算,楼板承载力验算,局部承压验算,必要时,还应对过梁、墙梁和挑梁等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混凝土结构:柱梁板承载力验算、变形验算(周期、位移角等)。
  7.1.3 应根据结构材料达到的实际强度及钢筋配置情况进行结构及构件验算。

8 鉴定评级与鉴定报告


  8.1一般规定
  8.1.1 建筑结构安全与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测结果进行,并考虑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对结构安全性、抗震性能及耐久性能的影响。
  2 鉴定内容一般应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结构的鉴定和综合评定。
  3 应对影响建筑结构承载能力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结构现有的承载能力,并应给出明确的检测结论、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
  8.1.2 应依据相应的鉴定标准编写鉴定报告,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从设计文件、质量证明文件等图纸资料中采集的内容;
  2 无法检测但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内容(如根据建设期标准图、标准做法或经验予以确认,宜在报告中说明);
  3 房屋建筑概况--按照房屋建筑实际情况及设计图纸分别编写;
  4 鉴定的范围和内容--现场实际检查检测的项目;
  5 检测鉴定的依据和设备--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注明仪器编号);
  6 现场检查检测(模拟试验)结果--应如实反映房屋建筑的检查检测结果;
  7 验算分析--应如实客观的反映验算分析结果,并说明所采用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编制单位等;
  8 鉴定评级--按所依据标准、规范、规程和验算分析结果,分步逐级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鉴定评级;
  9 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按鉴定评级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8.1.3 当房屋建筑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鉴定机构须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单位),并向房屋建筑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1.4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在封面、鉴定结论、骑缝三处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有效。
  8.1.5 鉴定报告应有发放记录。
  8.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
  8.2.1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可依据《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标准》DB11/T 637的规定进行。
  8.2.2 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应按构件、楼层结构、分部结构和整体结构四个层次进行,并应结合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程度做出鉴定结论。具体鉴定评级程序如图2:

  图2 房屋建筑结构安全鉴定评级程序框图(略)
  8.3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
  8.3.1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应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的规定进行。
  8.3.2 危险房屋的鉴定评级应按构件、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整体结构三个层次进行。具体鉴定评级程序如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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