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办学校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0〕29号)有关规定。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应及时退还学生;学校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收取代收费,市属学校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中央部委属院校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都要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要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或部门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规范高校体检费的收取,具体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学生公示。对未纳入代收费项目目录的费用,学校一律不得代收,严禁将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三)严禁公办中小学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秩序
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下同)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严禁公办中小学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占坑班”(通过参加培训获得入学便利)。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和招生。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开始,以学校为单位将招收择校生比例降到15%,并逐年降低比例,直到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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