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府专项资金政策。政府建立专门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账户。将停车和相关税费收入纳入专项资金账户,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十)银行资金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为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根据项目建设周期、资金需求特点提供相应期限的信贷产品。
(十一)政府回购政策。新建独立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含配建的商业开发),投资方8年内不能收回相关投资或经营权到期的,经评估审计后由政府进行回购。
(十二)优化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人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园林、环保、市政、财政、物价、住房保障、地税、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明晰责任
(一)各级政府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停车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城区综合交通管理办公室、市停车场管理中心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推进工作。
(二)市人防办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先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备案手续。
(四)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投资,规划部门对停车位以及商业补偿等规划指标的配比,应充分考虑社会资金收益。
(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城市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权属单位,做好建设公共停车场地面土地的整理工作。
(六)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
(七)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开工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的监督。
(九)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存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十)城市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广告设置的审批。
(十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派出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和涉及停车场的过街通道消防管理情况的监督抽查。
(十二)区级地税机关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