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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5.4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六、应急处置


  6.1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地质灾害的处置特大型或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在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省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国土资源部督导组及专家组的协助下,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工作,全力做好现场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国务院、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6.2中型(Ⅲ级)地质灾害的处置中型(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市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初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并监测掌握灾情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市人民政府将立即启动《郑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省国土资源厅督导组及局专家组协助下,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互相协助,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按要求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及其他有关部门。
  6.3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处置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现场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七、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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