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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和装备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平时要对其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增强防范能力。各级政府要适当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项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障在地质灾害发生时能够及时供应。
  7.2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人员撤离与安置。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在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中确定人员财产的撤离、转移路线和安置场所。撤离、转移路线的选择必须遵循安全和迅速的原则;原转移路线遭到破坏时,要根据专家的意见重新确定路线。
  7.4卫生防疫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医疗救治组,调集、安排救护车辆和医疗器材,及时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医疗转运等工作。在技术力量不足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支援。对灾民临时安置场地、公共水源开展卫生消杀和卫生检测,确保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卫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八、善后处理


  8.1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要做好避让搬迁或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情况。
  8.2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九、奖励与处罚


  9.1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处罚。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防治和救灾义务;截留、挪用或者贪污应急防治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10.1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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