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一)有效拓展安置渠道。采取鼓励公民依法收养、推进家庭寄养、强化亲属监护、提倡社会助养、完善机构供养等多种方式安置养育孤儿,依法明确孤儿的监护人,倡导孤儿亲友承担监护职责。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孤儿,可以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安置,也可以根据民政部《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家庭寄养,其中重度残疾孤儿原则上实行机构集中养育。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的,可以由监护人委托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养育孤儿。积极开展孤儿国内收养工作,依法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对寄养的孤儿,寄养家庭有收养意愿的,应优先为其办理收养手续。继续稳妥开展涉外送养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对于暂时查找不到家庭的流浪未成年人,可视情延长其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救助和教育时间;确实无法查明身份的,可由儿童福利机构安置。
(二)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按照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实行城乡统筹。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
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77号)的要求。同时,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其他未成年人,可比照孤儿予以救助。
(三)加强医疗康复保障。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城镇孤儿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散居的农村孤儿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孤儿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按规定在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鼓励建立贫困家庭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及专项资金,加大儿童大病救助力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基础、以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和儿童大病慈善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孤儿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长效机制,扩大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实现残疾孤儿免费康复服务全覆盖,并向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延伸。切实做好“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对残疾婴幼儿,做到及早发现、及早干预、及早开展手术矫治和专业康复训练。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