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设综合协调、安全保卫、医疗救护、调查处理、物资供应、善后处理、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牵头,由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各项部署,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汇总并向省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情况。
(二)安全保卫组。省公安厅牵头,由主管副厅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三)医疗救护组。省卫生厅牵头,由主管副厅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救治措施,减少人员伤亡。
(四)调查处理组。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五)物资供应组。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由主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交通运输,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六)善后处理组。事故发生地所在设区市政府市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省委宣传部牵头,由主管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准确研判、稳控、引导舆情,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八)专家咨询组。应急预案启动后,由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组确定相关专家组成咨询组。主要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三、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政府决定,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分别由设区市、县级政府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立即向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向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报告,省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酌情分别向国务院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二)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三)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处置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开展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五)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六)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