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和表彰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津教委〔2011〕90号)
各区县教育局、滨海新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
天津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精神,激励全市民办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全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表彰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就评选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评选表彰范围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在
3年以上的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从事民办教育3年以上的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学校(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
二、 表彰时间及名额
市教委拟定于2011年10月召开天津市民办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届时表彰民办教育学历学校10所、民办幼儿园10所、民办培训机构20所,民办教育先进个人50名。
三、 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办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在民办教育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学校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及制度完善。在招生、招聘及办学资金运作等方面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资金运行状况良好;
3.有独特的办学特色,有较高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办学声誉良好,获得社会和家长的广泛认可,在区域范围内起到示范性作用;
4.办学条件符合相应层次学校的设置标准,产权明晰,教学设施设备齐全。拥有独立的校园校舍,校园环境优美。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配备齐全,人员结构合理,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5.坚持诚信办学,办学信誉良好,3年内没有发生过违规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