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检查《条例》和《紧急通知》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条例》和其他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条例》宣传学习情况;征地拆迁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征地拆迁的决定征求意见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情况;补偿方案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房屋征收评估情况和补偿标准规定、执行情况;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情况;先补偿后搬迁落实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确定情况;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情况;《条例》出台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得项目开展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情况等。
(二)征地拆迁责任落实情况。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政府部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情况等。
(三)征地拆迁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发生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查处情况;涉及的领导责任、管理部门责任、直接责任人追究情况;涉嫌违法乱纪问题处理情况等。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自查阶段(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5月31日)
各县(特区、区)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开展本次专项检查的有关精神,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检查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5月3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农委。自查报告应包括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二)重点督查阶段(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10日)
在各县(特区、区)自查的基础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同志带队、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农委等部门抽调人员,到各县(特区、区)进行督查。对发现问题的突出问题和重大情况要及时和当地政府交换意见,对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要立即责成相关县区或部门进行整改。督查组督查情况要形成督查报告,于6月12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11日以后)
各县(特区、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条例》和《紧急通知》要求,对自查出的问题抓紧整改。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案件,对违法实施强拆的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对失职渎职的部门,要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