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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 “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的通知
(津教委〔2011〕58号)


各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教〔2006〕1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树立高校辅导员队伍中的先进典型,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决定开展“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时间

  2011年5月15日前为学校评选、推荐时间;5月至6月为市级评审时间。

  二、评选范围

  天津市普通高校、高职学院、独立学院、民办高校中凡工作满两年的专职辅导员。

  三、评选数量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将评选出“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100名,并从中评出10名“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

  四、评选条件

  (一)“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条件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辅导员工作,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2.认真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指导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善于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开展调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以贴近实际、贴近学生为前提,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努力拓展工作途径,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5.受到过校级(含校级)以上表彰。

  (二)“天津市普通高校十佳辅导员”推荐条件

  除具备“天津市普通高校优秀辅导员”的上述各项条件外,在辅导员岗位上作出了突出贡献,事迹感人,受到师生和领导的好评,工作经验值得在全市高校推广,所带班级(或年级)曾多次获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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