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的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企业通过验收。
(二)验收材料。
内容包括:
1.项目环评报告、安评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选址规划,相应的批复文件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包括相关监测或评估合格报告);
2. 发改、经信、环保、卫生、安监等部门的验收意见;
3.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污染防治、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设施配备情况和内部环保、劳动保护等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等。
三、县(市、区)验收程序和要求
(一)验收程序。
保留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在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通过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查。
自查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核查验收申请,并提交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编制的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评估报告(包括环境监测情况、整治绩效评估、验收标准符合情况和持续改进建议等)。
设区市人民政府收到核查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对通过验收的县(市、区),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期间接收的举报电话和信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处理,并将查处情况函告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宣布通过验收,验收意见报省环保厅备案。
未通过核查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县(市、区)铅蓄电池行业综合整治应在2011年底前通过验收。
辖区内没有保留铅蓄电池企业的,不需履行验收程序,但需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说明相关情况。
验收标准如下:
1.完成所辖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综合验收工作。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暂未通过验收的企业,每家蓄电池企业要确定1名县级政府负责人和环保、卫生监管人员各1名作为整治联系人和监督员,加强监管,防止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对被关停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原材料、固废和其他污染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注销相关许可证(照),并通知发证(照)单位注销并收回证(照)。
2. 基本解决蓄电池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全面消除,群众对区域内铅蓄电池企业环境污染的投诉量、信访量明显下降。
3.完成对可能受铅污染的水域和场地的排查监测工作,对监测超标的水域和场地划定范围,设立标志牌,制定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4.建立完善行业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及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企业监管和事故应急相关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企业守法排污、职工身体健康、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