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徐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的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已建立企业研发机构;
(三)申报项目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和创新,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目标产品处于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对提升新兴产业整体水平具有显著作用,具备产业化的技术基础;
(四)申报企业应为我市同行业中的骨干企业或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五)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集能力。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信息表、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项目申报其他相关材料(如:新上项目需提供环保、土地等相关证明以及产学研合作、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为:
(一)项目申请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二)各县(市)、区科技、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正式行文上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
(三)市属及部省属企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确定拟扶持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