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用人单位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千名“宏志学子”就业帮扶工程,对我市生源的贫困大学生给予全程就业指导和系统帮扶,鼓励其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承认且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资格证的,给予资助。继续发放毕业生就业“一卡通”。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
对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的高校毕业生,经本人申请,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持有效期内《援助证》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培训和鉴定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的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补贴;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可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创业人员房租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给予创业房租补贴;被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公益性岗位除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登记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在营业证照有效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快就业帮扶信息化建设,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并根据实际需求,引导、推荐其参加实训和见习。依托现有大学生企业实训基地、见习训练基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等平台,倡导开展“献爱心岗位”活动,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企业参与就业帮扶。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