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 及时完成省、市交办的打击传销工作目标与任务,无拖延推诿现象。
3.7.2 无区域性或成规模的传销活动。
3.7.3 无被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传销活动。
3.7.4 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整治,无反弹现象。
3.7.5 无打击传销工作违法违纪现象的投诉。
3.7.6 无被新闻媒体曝光并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经核查属实的打击传销工作问题。
3.7.7 无传销人员群体上访事件或暴力事件发生。
3.7.8 在上级部门考核或检查年度打击传销工作时,无出现重大差错或重大扣分事项。
注:3.7.2、3.7.3、3.7.7三条条款为“一票否决”条款,若达不到其中一款,辖区禁止传销工作考评直接实行“一票否决”。
4 考评
4.1 考评方式
4.1.1 负有禁止传销责任的各区人民政府及新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每年依据本指导性文件开展自评。
4.1.2 市打传办每1-2年组织考评小组对各区及新区禁止传销工作开展考评,考评小组由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邀请人大代表、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评分时各成员单独打分,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再根据考评小组分数最终审定考评结果。
4.1.3 对禁止传销工作进行考评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听取汇报,了解禁止传销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整体成效;
--查看打击传销工作方案、制度措施、会议纪要、党政领导批示、新闻媒体和政务简报信息、投诉举报纪等;
--查看案件查办情况;
--到社区实地考察“无传销社区”创建工作,查看创建措施落实情况,了解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派出所、市场监管所等基层单位采取的打击传销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与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进行座谈,听取对禁止传销工作的评价和对禁止传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2 评分办法
4.2.1 考评总分数为1000分,其中过程要素540分,结果要素460分,具体分值依据附录A的规定。
考评总分数=过程要素考评得分+结果要素考评得分。
4.2.2 过程要素的评分按P-D-C-A(计划-实施-检查-调整)全过程的成熟度进行评分,评分分为若干档次,具体遵照附录B的规定,过程要素得分=∑过程要素考评项目分值×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