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强化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降低瓦斯等级;凡达到突出煤层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立即开展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整合重组建设矿井要按规定及时开展瓦斯涌出量预测,具备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开展瓦斯等级鉴定,要严格按照新的瓦斯鉴定(预测)等级进行矿井建设及验收。
五、要强化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0.74MPa以下。
六、要强化瓦斯检查工作
瓦斯检查点必须设置齐全,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以及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杜绝瓦斯漏检;严禁谎报、瞒报瓦斯数据。
七、要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管理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对于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并按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要实现灵敏可靠,切实达到系统运行稳定可靠。
八、要强化机电设备及供电安全管理
严禁没有“MA”标志和不合格的产品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杜绝电气失爆,消除引爆火源。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引起瓦斯超限。
九、要强化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凡煤矿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煤矿分管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发生3%及以上的瓦斯超限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炭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要求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