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
1.设置符合“五有”标准(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气象工作站,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并保持通信畅通。
2.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乡镇(街道)至少有1名气象协理员,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有1名气象信息员。
3.制定乡镇(街道)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4.设置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自动站及其他监测设施,并向市气象局传输数据和上报气象灾情。
5.拓展接收市气象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配置气象预警电子屏、乡镇(街道)直通系统、气象网站、短信平台、声讯电话、广播电视等系统和设备。
6.配置公众显示屏、有线广播、网络、短信平台等能及时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设施。
7.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
8.建有气象科普宣传窗或“科普园地”,并定期更新内容。
(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
1.设有气象灾害警报点,在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影响期间,有实行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2.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至少1名气象信息员,并向市气象局通报情况或传输数据。
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有安全避难场所,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可安置转移人员。
4.拓展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渠道,配置相关设备,并与市气象台保持通信畅通。
5.在公共场所设置广播设备、公众电子屏等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及时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6.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害信息,协助市气象局进行气象灾害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7.制定气象科普活动和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三)涉农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1.设置能接收市气象台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气象警报接收固定渠道或装置。
2.配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领导和气象信息员,及时收集上报气象灾情。
3.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办法或方案。
4.在本单位、本行业及时传播、分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气象灾害影响期间,通信设施保持24小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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