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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卫党发〔2011〕21号)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开展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厅机关及厅直单位清理和规范工作,卫生厅制定了《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凯

  联系电话:0991-8560140 0991-8560286(传真)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25号)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纪委七届七次全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清理、分级负责、严格审核、统一规范”的原则,坚持清理与规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结合,切实解决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控制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活动数量大幅减少、举办行为逐步规范、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的目标。

  二、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和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卫生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及厅属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举办或参与的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国家法定节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庆典活动”主要包括:以院(所)庆、校庆、工程建设等为名举办的庆典活动。

  “研讨会、论坛活动”主要包括:各单位、各处室举办的各类研讨交流及协会、学会、研究会举办的会员单位参加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包括: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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