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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八)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于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购置资产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资产单台、件在五千元 (含)以上、或成批资产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作为安排预算的依据。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同级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国有资产登记备案章”的资产购置计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和拨付资金的依据。
  对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和本级财政资金追加预算安排购置固定资产的,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在相关拨款手续上加盖“国有资产登记备案章”后,方可办理拨款。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健全资产购置、验收、登记、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进行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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