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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已按《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政府令〔2010〕9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邢台市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为广大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冀发〔2003〕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本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受投资者委托,由市投资服务机构按照“一窗对外、协调相关、全程督办、限时办结、无偿服务”的要求,代为办理从企业注册、投资立项、规划、建设直至投产运营等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
  第三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的投资项目主要是指:
  (一)利用外资投资项目;
  (二)总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含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投资项目;
  (四)已开工建设再次投资的省、市重点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受理投资者的代办申请;
  (二)组织审查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将代办事项交办行政审批部门,并全程督办和协调;
  (四)及时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五)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议,提出奖惩意见;
  (六)向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咨询服务,介绍我市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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