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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四)除财政直接支付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预算批准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资金收付管理负总责。
  第九条 对于财政补助的预算单位、坐落在市中心区外的预算单位以及非正常预算单位,暂不实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模式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并填报《邢台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请表》,经市财政局国库部门批准后设立。
  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核验工作,并颁发《开户许可证》。
  预算单位按规定需要设立特设专户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如需变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并履行向财政国库部门和支付中心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审批表以及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具体办理开设账户业务,并接受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国库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与代理银行的清算。
  第十四条 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与代理银行的清算。
  第十五条 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收支。除特殊事项外,预算单位不得与本单位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六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并按每日发生的实际支付量与国库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当日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额度内,按每日发生的实际支付量与国库账户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当日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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