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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市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所属下级账户划转资金。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要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月度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业务,并按每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税收收入、财政专项收入、罚没收入、政府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属于预算内资金,缴入国库账户。
  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财政性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二十三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一)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二)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或法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取的应缴资金汇总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二十四条 财政资金的收缴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各项税款,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财政资金,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二)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款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财政资金,由征收机关于收缴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账户。其他财政资金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账户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
  第二十五条 规范财政资金退库管理。从国库账户及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或特设专户)中退付资金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严格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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