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简介(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六)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七)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九)公司股东名册;
(十)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中心对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司需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七条 凡已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发布托管公告,告知所有股东前往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在托管过程中,中心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花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中心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九条 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花名册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
第十条 股权登记托管后,由中心配合公司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证帐户卡》。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股东办理更名过户或协议转让,须凭身份证和股权证帐户卡到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登记托管的股权,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股东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办理股权的更名过户事项,可到中心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股权转、受让双方应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证帐户卡,同时填写股权过户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