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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申报单位向市安委办提交申报资料,提出项目申请。申报资料须包括:项目内容、申请资金规模、申报理由、拟完成时间、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实施方案等。

  (二)市安委办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

  (三)市财政委对市安委办编制的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进行审核。

  (四)市安委办会同市财政委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项目计划报市安委会审定。

  (五)市财政委根据批准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年度支出项目计划及有关规定拨付经费。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安委办提出下一年度项目申请,市安委办应于项目申报后第二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须于审核年度年底前完成。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的,申报单位可向市安委办申请延时,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能按时完成且未获准延时的,或验收不通过的,市安委办将撤销该项目,并会同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变更或中止项目时,申报单位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市安委办同意后方可变更或中止;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市财政委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及时向市安委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市安委办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验收。验收办法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市安委办将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验收结论汇总向市安委会专题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委。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

  (一)未能按时完成申报项目且申请延时未获批准的。

  (二)经批准延时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项目的。

  (三)项目验收不通过的。

  第十四条 临时项目管理。

  (一)临时项目是指在年度项目计划编制之后,在本办法经费使用范围内,由国家、省主管部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临时指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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