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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一)经责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情节严重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经责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过设计承载能力的车辆,在工程设计未考虑交通运输功能的坝顶、堤顶行驶机动车辆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经责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坟、围库造地、围垦种植、建池养鱼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工程管理者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架设电线杆、放水、挖渠、拦渠堵水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理:

  (一)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爆破、打井、钻探、开矿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经责令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责令后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改正,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行为的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一)逾期未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未改正,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水利工程主要用途或还耕的,依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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