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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编制重庆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市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能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国家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庆市“十二五”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按职责分工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城镇燃气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供气区域的实施规划。

  (二)规范燃气工程项目审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要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新建、改动的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充装站及储配站等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经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跨区县(自治县)以及市燃气集团、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公司和重庆渝川石油天然气公司实施的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其余天然气设施建设工程由区县(自治县)天然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区县(自治县)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工作。供气压力在4.0兆帕以上(非跨区县)的天然气(含煤层气)输气管道建设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城镇燃气经营者持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批复办理规划、城乡建设、质监、消防等相关手续。对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或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工程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划定建设规划红线,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三)加强燃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城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城镇燃气工程所用重要设备、材料必须按照招投标管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燃气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燃气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档案报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工程档案移交规划、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加强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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