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的,可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相关指定合作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七、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八、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等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之间、科研院所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涉及应税的资金,使用税务发票;不涉及应税的资金,应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
九、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技工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代收费使用《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教育代收费专用)。
十、各级财政部门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领购继续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用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票据审验无误的用票单位,可继续购领票据。每次购领票据一般不得超过用票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十一、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区县财政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转发执行。同时,各用票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财综[2010]1号文件精神,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监管和检查,监督各用票单位严格按照财综[2010]1号文件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超范围和违规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一经查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核发该单位票据。同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
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渝府令149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