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财采购〔2011〕17号)
市级各部门和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2.(单位)分散采购采购公告(模板)
3.(单位)分散采购采购结果公告(模板)
4.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公告操作手则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通知》规定,实施单次采购金额1-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不含定点采购)。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管理机制和制度,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后勤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在同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临时参与工作组。未成立采购工作组的单位不得开展分散采购活动。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系统的分散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