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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二)严格配备和使用村卫生室基本药物。村卫生室职能在本县(自治县)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配备和使用药物。如遇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使用其他药物的,应报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三)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统一采购制度。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通过市级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任何服务费用。村卫生室应定期向乡镇卫生院报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物。

  (四)严格实行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执行市级集中采购价格,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执行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按照《重庆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将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10%以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市医改办负责牵头实施有关具体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研究解决乡村医生社会保险问题;卫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保证群众用药安全。

  (二)加大财力保障,强化绩效考核。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的药物“零差率”减收部分,主要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给予直接补助,市级财政根据服务人口和绩效考核情况对困难区县(自治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科学核定村卫生室的工作任务、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制定实施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

  (三)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强化体制保障。市医改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以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村卫生室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保障制度和补偿机制等综合配套改革,为提供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市医改办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村卫生室执行“零差率”销售、药物采购配备、合理用药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进行检查督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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