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统筹各方资源实施信用对接。充分发挥信用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倾斜。一是做好“政策助农”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向试验区信用级别较高的农户、农业产业基地和龙头企业倾斜,打造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掌握先进技术、信用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的特色农业产业基地、农业龙头企业、农副商品流通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做好“信贷支农”工作。支持人民银行促进征信管理与金融稳定、支付清算以及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支农再贷款等金融政策相结合,以信用为切入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帮助和指导银行业机构与保险公司在农村金融市场加强合作,监测和防范涉农信贷与保险的合作风险。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对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优先信贷配置,要针对农村生产、农民创业和农村消费等需求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信用贷款额度,实施优惠利率,充分发挥信用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三是做好“信用惠农”工作。鼓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出台对信用等级较高农村经济主体的优惠倾斜措施。如对信用农户加大贷款利息补贴额度、优先推荐参加评优评先;对信用村和信用乡(镇)优先安排县乡财政投入的农业项目、支农与扶贫资金;鼓励乡镇农资站对信用户实行农药、化肥和种子“先用后付款”的优惠。四是做好“服务便农”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网点,鼓励非涉农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等新型信贷机构。在信用基础较好的农村地区,支持人民银行加快推进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动支付环境建设示范县、刷卡无障碍示范区建设以及农村EPOS机(电话支付终端)小额取现试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推广农民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业务,为“三农”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八)推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增级。试验区要充分利用城乡统筹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组建以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农村产权为标的的流转交易平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涉农信贷的抵押担保范围。通过增加财政贴息资金、增加担保和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多种方式,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担制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相关奖励机制,鼓励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投入,加大对信用等级较高农村经济主体的扶持力度。保险公司要做好政策性保险业务,不断提升农业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担保相结合的银保对接机制,打造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参与的多种形式或组合方式的农村信用共同体。
(九)加强农村信用文化建设。试验区要采用符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方式和载体,大力开展农村信用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和普及征信和相关金融知识,为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氛围。要在农民生产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中增加信用和金融知识,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农家书屋、电影文娱下乡等文化惠民工程中添加诚信内容;大力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让农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守信得益、失信受损”的信用文化,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十)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按照“政府领导、人行推动、各方参与”的原则,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可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可由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农工委、金融办、财政、农业、林业、人民银行、银监、保监等部门,负责试验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重点攻关、解决疑难、督察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负责试验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如当地无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则由本级政府确定办公室。
(十一)落实责任,加强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纳入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制定配套措施,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具体、措施到位、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人民银行严格执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并定期通报。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业务的绩效考核。
(十二)健全制度,确保安全。人民银行按照“信息安全、保护隐私、授权查询”的原则,加强对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完善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农村经济主体信息权益,加强信息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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