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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第一次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对本次环保专项行动检查发现的问题,省环保厅要会同省监察厅逐项(件)实施挂牌督办,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期限。省政府将在2011年第二次环保专项行动检查中进行督察。对逾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严格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政府负责制。把重金属污染防治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责任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监督。今后,凡是发生重金属污染事件或由重金属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对其上一级行政区域暂停涉及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对涉铅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监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涉铅行业结构调整,对规模小、效益差、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整改措施不到位或整改后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并及时注销;对未依法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对目前因突出环境问题正在停产整改的涉铅等重金属企业,要尽快督促企业整改到位,经设区市以上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对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具体环境问题,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对本次检查发现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青岛城阳区赛力尔蓄电池公司和东营市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给予高限罚款处罚,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或生产。
  2.对外排重金属污染物超标的滨州市沾化工业园和山东大成农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令限期2个月整改到位,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对外排废水超标的德州市齐河污水处理厂和泰安市龙泉水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成有关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超标原因,责令限期1个月完成整改任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青岛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北厂升级改造的问题,责成青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进度,尽快建成投入运行,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
  对济南市长清污水处理厂、莱芜市第一污水处理厂和潍坊市昌邑城北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问题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成有关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限期2个月整改到位,确保进水水质稳定达标,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对济宁市泗水污水处理厂、临沂市罗庄区污水处理厂和济宁市嘉祥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明显偏低问题给予通报批评,挂牌督办,责成有关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真查找原因,限期3个月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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