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1]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加快推进城市改造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房屋征收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现有市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基础上,组建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市房产局。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业务指导,审核征收成本,征收与补偿评估机构的核准推荐,年度计划、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司法强制搬迁申请和征收与补偿评估结果的备案审查,档案管理和各种数据综合统计,信访工作的协调督办,处理原房屋拆迁工作的后续遗留问题,配合处理行政复议事项,查处征收与补偿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地区也要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地区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按照《条例》规定,本着“重心下移、提高效率、强化监督、依法征收”的原则,各地区政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地区政府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房屋征收项目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必须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并报同级人大批准。
各地区政府要组织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做好调查登记、测算征收补偿安置资金、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关部门论证、公布补偿安置方案、征求修改意见,公布征求的意见和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规定程序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四、各地区政府要严格执行《条例》和我市现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法征收,公平补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