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市发改、统计部门要研究具体方案,调整、优化沈阳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与市统计局投资统计库联网,动态归集投资项目信息,对各相关部门按权限开放查询管理功能,实现资源共享。
(五)建立投资项目信息协调工作体系。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执法局、地税局等部门要指定专门处室,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投资信息归集、综合、分发等工作,指导区、县(市)、开发区相关部门工作,做到信息采集准确、格式规范、传输高效,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渠道畅通。
二、加强在建项目监管
(六)加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市建委、执法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建筑业市场监管及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进入建筑市场、违反市场准入条件、无证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完善建筑业营业税征管制度。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83号)要求,市建委、地税局要完善以属地纳税为主的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违规施工企业要予以查处。
(八)加强建筑业营业税征缴。市、区两级地税部门要加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宣传力度,加强征收、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建筑业营业税征收台账,将在建项目全部纳入建筑业营业税征收范围,未足额纳税的要予以追缴,确保建筑业营业税应收尽收。
三、完善项目投资统计工作机制
(九)统一项目投资上报统计渠道。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的发改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调,确保沈阳市项目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数据与市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保持一致。市发改、统计部门将定期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组织上报数据质量情况进行通报。
(十)统一新开工项目统计口径。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以项目开工建设、形成投资且已纳入市统计数据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标准;以项目审批文件作为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竣工数量统计的依据,不得随意分割项目、变更项目产业类型。
(十一)严格投资统计制度。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严格遵守国家、省统计工作有关规定,按时限要求分类做好项目投资入库审核工作,完善项目统计要件,确保在建项目100%纳入统计口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在建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上报投资,严禁建小报大、虚报投资,对发生类似问题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