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抽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监督抽检计划,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填写《沈阳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新发现非法添加物报表》,并报送市食安办,由市食安办上报省食安办。
2.卫生部门要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按照国家及省要求,制订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认真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要高度重视对非法添加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调查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专家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进行认定,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有力依据。
(三)进一步推动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
1.各区、县(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服务业委牵头,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
2.市食安办按计划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评选工作,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作为评选的重要内容。
3.各监管部门全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
4.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向广大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宣传普及。各地区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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