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化金融信贷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给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可以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联保授信和联保贷款。鼓励发展具有担保功能的示范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为成员贷款提供担保;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申请抵(质)押贷款。对市级以上示范社给予利率优惠。各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社优先予以支持。对示范社作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单位,由各级财政按农业保险费补贴政策给予补助。
六、优先承担建设项目。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把示范社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优先安排示范社承担。示范社在农机购置补贴上给予另加补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扶持省、市级示范社的种植、养殖基地及农产品初加工、保鲜储藏项目。
七、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晾晒场、生产和管理用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标准和要求,对设施农用地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的位置、面积、规模、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后,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示范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变压器安置及用电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八、加强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培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经贸、财政、质监、金融、国土、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省级联席会议工作机构设在省农业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示范社的指导、培训、服务和扶持工作,确保示范社建设有序推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示范社建设具体标准的制定与认定工作,对“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统一授牌,建立我省示范社名录。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示范社扶持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