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一个时期,以重化工、钢铁等为主的临港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必须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从源头减少污染,确保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海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1)强化环境准入制度。沿海地区钢铁冶金、石化、装备机械制造、电力、林浆纸一体化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准入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控制企业的用海指标和入海排污总量指标,集约利用海域,临港工业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所在海域的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已无环境容量的区域,禁止新建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
(2)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工程,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技改。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经验,建设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重点行业废弃物再利用,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推进湄洲湾北岸LNG冷能在区域的综合利用。
7.2.3 推进海洋渔业与养殖生态化建设
(1)优化养殖结构,发展具有特色的优势养殖品种,培育发展东山湾、三都湾等十大生态型养殖基地。进一步优化渔业产业空间布局,形成“一圈一带四区”的渔业发展新格局:以台湾海峡为纽带,深化闽台渔业经济合作,积极构建海峡两岸渔业经济圈;以沿海滩涂、海域及江河、湖泊等为依托,形成沿海、沿江协调发展生态型现代渔业产业带;加快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型升级,推进渔业产业集聚,重点建立闽南、闽中、闽东、闽西北四大现代渔业产业集聚区。
(2)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动渔业发展由“农作化”向“农牧化”转变,开展海洋农牧化建设,发展多元化都市型生产渔业、休闲渔业、物流渔业、服务管理与科教渔业,加速传统渔业向都市渔业转型升级;重点发展深水海域底播养殖和以贝藻类海水养殖业为主体的碳汇渔业。
(3)加快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渔业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渔业应用技术推广,促进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
(4)合理开发利用近海渔业资源,积极拓展远洋渔业。在“十二五”期间要组织开展近、内海渔业资源基础调查和资源普查,摸清“家底”;控制近海捕捞强度,严格控制新造近海拖网渔船和定置网作业,采取各种养护渔业资源的措施,实现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合理开发利用闽东、闽中、闽南各近海渔场的渔业资源,严格保护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积极发展外海生产,加大闽东北和闽南-台湾浅滩渔场中上层鱼类资源的开发,拓展远洋渔业,开发新渔场。
(5)加强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改善渔业生态环境,逐步完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加强海岸带及闽江、晋江、九龙江等主要入海河流环境整治,增加藻类、贝类和滤食性鱼类养殖,建立渔业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监管制度,为鱼虾繁殖和幼体生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7.2.4 坚持生态优先,引导滨海旅游发展
(1)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生态优先的原则,科学制定滨海旅游发展规划,保护沙滩等城镇生活岸线和旅游景观,加强对滨海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监督和管理,发展生态旅游。
(2)滨海和海岛旅游景区的开发需制定控制性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确定旅游生态容量,实现以生态资源促进旅游开发,以旅游开发收益促进生态建设的良性循环。
(3)加强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的旅游区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旅游区生态环境;在旅游区内建设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设施。控制滨海旅游区域的养殖污染和工业污染,保护旅游区生态环境。
(4)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岛旅游资源。根据旅游业发展以及各种旅游资源的特色,制定海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协调海岛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明确海岛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应采取的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海岛旅游可持续发展。
7.3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1)强化海洋部门对海洋环境监测的归口统一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福建省海洋、环保、水利、海事等各部门以及高等院校、驻闽海洋机构的监测和科研力量优势,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实施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重点项目建设(见表8),形成有梯度、功能和优势互补的陆海一体的环境监测网络和体系。
(2)进一步提升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在海洋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环境质量管理、环境网络建设、环境技术管理等各方面对全省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技术指导能力,强化市、县常规监测能力。2015年,建立以卫星遥感、地波雷达、浮标、岸基、水下站台组成的多种监测技术集成的技术立体化体系,全面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和对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监测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可视化程度,实现对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资源环境、赤潮灾害、重大海洋污染事故有效的监测、监视和应急反应,全省县级以上海洋环境监测站100%达标建设并通过计量认证。
(3)合理布设和优化环境监测站点和监测项目,以海洋环境分级控制规划为基础,以全面掌握各分级控制区环境质量及其变化规律为目标,确定监测站位和监测项目,开展常年监测、监视;近期13个重点海湾全面实施海洋环境质量定期通报制度。
(4)完善海洋赤潮灾害跟踪监测与预警预报体系。完善赤潮预警体系,在重点海域布设日常监测点,开展高频率、高密度、定期的监视监测,通过对水文气象、海水水质、赤潮生物、贝类毒素等项目的长期实时监测,建立赤潮自动监测系统和监视与信息网络。
(5)建立海上核污染和有毒有害化学品事故的应急预警监测体系。要满足宁德核电、福清核电、湄洲湾石化基地、东山湾古雷石化基地等临海产业重大项目建设发展需要,建立海上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警监测系统,对核污染、海上溢油、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等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实施跟踪监测、监视和预警。
表8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重点项目
项 目
| 内 容
|
海洋环境监测网络能力提升和网络建设工程
| 省中心站和6设区市的常规监测能力的提升,县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达标建设及覆盖全省及相关科研单位、院所的监测网络建设
|
入海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
| 近期:全省主要河流入海口(选择7个入海口)和重要陆源入海口(宁德2个、福州5个、莆田3个、泉州5个、厦门3个、漳州3个)自动监测系统(共28个)的建设
|
远期:全省所有入海河流入海口和重点污染源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
面源入海污染物监测试点工程
| 选择罗源湾、泉州湾、厦门湾开展面源监测试点工作
|
13个重点海湾开展面源监测工作
|
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科研调查和管理能力建设
| 开展海洋保护区的科研调查与生态监控工作
|
海洋环境灾害应急警报及应急系统建设
| 建立赤潮、溢油和危险品泄漏等环境事故监测和预报系统
|
7.4 建立安全、高效的海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
(1)建立安全、高效的海洋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十二五”期间要完成构建基于专网和互联网的大比例尺、高精度、分布式海洋环境基础数据平台,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跨部门、多层次的海洋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支持。
(2)建立海洋环境预警与应急信息系统平台,完善海洋监测信息服务网站,为海洋环境监测、监视、预警、应急以及管理和执法提供基础网络支持。建立赤潮灾害数据综合分析处理平台;开展赤潮生成条件的监测;进行赤潮近期预报和赤潮中长期预警;评估赤潮灾害影响。建立溢油漂移路径数值预报模式、溢油灾害污损预评估系统;开展溢油灾害预警预报;开发溢油灾害应急预警平台。
(3)建立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对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对、灾后恢复等工作体系建设。组建台风、风暴潮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与评估队伍,积极开展海洋自然灾害的防御工作。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灾情调查工作,采取相应的生态修复等措施,组织开展灾后海洋环境修复工作。
7.5 构建海洋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撑体系
(1)充分利用全省海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海洋科研力量,共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海洋珍稀物种保护与繁育中心。
(2)加大对福建省海洋环境关键性、基础性科学问题研究的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应着重组织研究和解决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监视、预报、预警技术,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污染源有效控制和污染物高效去除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海域环境容量与环境质量调控技术、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见表9),保证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顺利实施,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表9
海洋环境科技支撑的重点领域和优先项目
序号
| 重点领域
| 优先项目
|
1
| 污染防治
| 入海污染物预测技术及控制对策研究
|
2
| 河口与海湾水污染控制与示范
|
3
| 化学品及复合污染物海洋环境效应与风险评估
|
4
| 生态保护与
生态建设
| 重点保护区生态保护关键技术研究
|
5
| 海湾、海岛生态保护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
6
| 受损海洋生态系统的整治与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
|
7
| 生态系统监测方法与技术研究
|
8
| 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支撑技术研究
|
9
| 环境综合管理
| 海洋环境相关专项保护规划、保护战略研究
|
10
| 海洋产业生态化建设与管理相关研究
|
11
| 重点海域环境容量与排放总量控制管理
|
12
| 环境监管与应急预警体系方案研究
|
13
| 环境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
14
| 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标准制定
|
7.6 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海洋环境保护
(1)加强宣传教育。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纳入沿海各级政府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沿海乡镇要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海洋环保意识。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临海企业法人和员工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和教育。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汇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教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基层。宣传部门要协同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制作并播放(刊登)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片(广告)和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全省沿海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新闻媒体记者、海洋环保志愿者等开展“海上环保行”各类活动。组织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科技咨询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的海洋环保意识和参与意识。做好“4·22”世界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以及厦门国际海洋周等重点板块的宣传工作。
(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关键在于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全民参与,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7.7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
(1)加强海峡两岸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区域交流与合作。加强在厦金海域、两马海域海漂垃圾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合作,推进两岸共同关注区域的环境监测合作和资料共享。促进海峡两岸渔业资源养护合作机制及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加强渔业资源的协调管理,统一休渔制度,促进台湾海峡渔业资源的养护与恢复。
(2)建立海峡西岸经济区海洋环境保护区域一体化的协调机制,依靠跨省市的海洋环境联合行动,应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带来的环境压力,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重点推进与浙江省在闽东海域海洋环境、渔业资源保护和赤潮防治区域合作,以及与广东省在东山-南澳海洋生物多样性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
7.8 促进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
继续做好“中国南部沿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福建示范区的建设管理示范工作,推进“九龙江流域河口生态调控”国际合作项目的研究和实施,继续深化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福建省海洋环保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规划的实施与考核
8.1 《规划》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福建省沿海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科学管理与保护的重要依据。实施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要在本规划的指导下,抓紧编制本地区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所有相关规划都必须与本规划相衔接。
8.2 各级政府要针对规划制定实施细则,紧紧围绕规划确立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和重点工程,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任务,建立各级领导负责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并为落实规划在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提出政策性指导。逐项落实本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
8.3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规划的组织实施,强化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陆域入海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海事、渔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海洋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产业、投资导向,把好产业项目审批关。财税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海域使用金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体系、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建设部门要做好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等环境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也要依据各自职责,支持和推进海洋环境保护。
8.4 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沿海各级政府每年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海洋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9.1 本规划由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解释。
9.2 本规划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登记表1(重点保护区)
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 | 海域名称 | 地理位置(中心坐标) | 分区范围 | 面积(公顷) | 环境质量目标 | 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
海水水质 | 海洋沉积物质量 | 海洋生物质量 |
类型 | 代码 | 分区名称 | 近期 | 远期 | 近期 | 远期 | 近期 | 远期 |
1.1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 | 1.1-1 |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重点保护区 | 三沙湾 | 26°31′17″N,119°51′35″E | 三沙湾官井洋附近海域 | 19293 | 二(无机氮三类)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切实保护大黄鱼资源,加强对官井洋大黄鱼的繁殖保护,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害、有毒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及其它污染物和废弃物,加强对保护区及其周边海域的水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保护区周边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和排放污染物。 |
1.1-2 | 闽江河口湿地重点保护区 | 闽江口海域 | 26°02′38″N,119°39′03″E | 闽江口琅岐岛南侧附近海域 | 2983 | 二(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保护闽江口湿地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水禽和珍稀水生野生动物的安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新建任何生产设施,在核心区、缓冲区内不得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 |
1.1-3 | 长乐海蚌资源增殖重点保护区 | 闽江口海域 | 25°57′34″N,119°42′17″E | 长乐市梅花镇梅北-长乐市江田镇下沙连线附近海域 | 22197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按照《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海蚌资源及其生境的保护,对保护区、增殖区周边外延1000米内的海域,实行排污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设置排污口,保证保护区、增殖区的水质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和《海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
1.1-4 | 泉州湾洛阳江河口湿地重点保护区 | 泉州湾 | 24°56′23″N , 118°41′27″E | 泉州湾洛阳江河口区 | 401 | 二(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对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水禽和珍稀海洋动物的保护,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 |
1.1-5 | 泉州湾晋江河口湿地重点保护区 | 泉州湾 | 24°49′50″N,118°40′19″E | 泉州湾晋江河口区 | 1555 | 二(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加强对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水禽和珍稀海洋动物的保护,严格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在实验区及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 |
1.1-6 | 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重点保护区 | 深沪湾 | 24°39′31″N,118°39′40″E | 深沪湾西南侧海域 | 2027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福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对海底古森林、牡蛎礁和海蚀变质岩等自然历史遗迹的保护,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各种破坏自然环境、资源和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
1.1-7 | 厦门西海域中华白海豚重点保护区 | 厦门西海域 | 24°31′15″N,118°03′38″E | 海沧区嵩屿-思明区第一码头连线以北的厦门西海域 | 3859 | 二(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和《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护中华白海豚、白鹭等珍稀物种及其生境,加强对保护区及周边海域港口码头建设及船舶航行的管理,禁止在大屿岛内建设与保护白鹭无关的项目和进行有损白鹭生息的活动。 |
1.1-8 | 同安湾湾口中华白海豚重点保护区 | 厦门同安湾 | 24°32′37″N,118°11′21″E | 湖里区钟宅-五通至翔安区澳头-刘五店连线以内的同安湾湾口海域 | 894 | 二(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厦门市中华白海豚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保护中华白海豚等珍稀物种及其生境,加强对保护区及周边海域港口码头建设及船舶航行的管理。 |
1.1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 | 1.1-9 | 黄厝文昌鱼重点保护区 | 厦门岛东南部海域 | 24°25′52″N,118°10′23″E | 厦门岛东南部黄厝附近海域 | 1913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保护文昌鱼资源及其栖息地,在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或有害物质、投掷爆炸物品、未经许可捕捞和采集文昌鱼、擅自移动搬迁和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擅自设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
1.1-10 | 九龙江口鸡屿白鹭重点保护区 | 九龙江河口海域 | 24°26′04″N,118°00′13″E | 九龙江口鸡屿附近海域 | 107 | 二(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厦门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护白鹭及其赖以生息的环境。 |
1.1-11 | 九龙江口红树林重点保护区 | 九龙江河口海域 | 24°25′40″N,117°54′49″E | 龙海市九龙江口浒茂洲东南侧海域 | 1290 | 二(无机氮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切实保护红树林及其生态系统,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
1.1-12 | 漳江口红树林重点保护区 | 东山湾 | 23°55′29″N,117°26′16″E | 漳浦县沙西镇白衣-云霄县东厦镇湖坵连线西侧的漳江口河口区 | 2114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加强对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濒危动植物物种和优质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 |
1.1-13 | 东山湾湾口东门屿珊瑚重点保护区 | 东山湾 | 23°44′04″N,117°33′12″E | 东山湾湾口东门屿附近海域 | 152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维持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自然景观的完整性,保护海洋珍稀濒危物种。禁止采挖、破坏珊瑚礁,禁止在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
1.1-14 | 东山岛东侧头屿珊瑚重点保护区 | 东山岛东部海域 | 23°42′19″N,117°30′33″E | 东山县东侧头屿附近海域 | 1770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维持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自然景观的完整性,保护海洋珍稀濒危物种。禁止采挖、破坏珊瑚礁,禁止在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
1.1-15 | 东山岛东侧鸡心屿珊瑚重点保护区 | 东山岛东部海域 | 23°39′51″N,117°29′45″E | 东山县东侧鸡心屿附近海域 | 602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维持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自然景观的完整性,保护海洋珍稀濒危物种。禁止采挖、破坏珊瑚礁,禁止在保护区内围海造地和修建损害保护区的海上、海岸设施。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排污口。 |
1.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 1.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 | 1.2-1 | 姚家屿湾红树林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沙埕港 | 27°16′48″N,120°17′46″E | 福鼎市前岐镇南侧姚家屿湾附近海域 | 654 | 二(无机氮、活性磷酸盐三类)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 |
1.2-2 | 日屿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台湾海峡 | 27°01′35″N,120°25′08″E | 宁德市东部日屿及其周边海域 | 992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等。加强对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处置的管理。 |
1.2-3 | 七星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台湾海峡 | 26°58′41″N,120°28′31″E | 宁德市东部七星列岛及其周边海域 | 388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等。加强对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处置的管理。 |
1.2-4 | 星仔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台湾海峡 | 27°03′59″N,120°50′08″E | 宁德市东部星仔列岛及其周边海域 | 339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等。加强对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固体废物处置的管理。 |
1.2-5 | 台山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台湾海峡 | 26°58′39″N,120°42′25″E | 宁德市东部台山列岛及其周边海域 | 1364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和厚壳贻贝、野生紫菜等海洋资源。 |
1.2-6 | 福瑶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海域 | 26°56′36″N,120°20′38″E | 宁德市东部福瑶列岛及其周边海域 | 620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和滨海旅游资源。禁止对海岛植被、人文景观及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
1.2-7 | 白马港湾坞红树林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三沙湾 | 26°48′57″N,119°41′46″E | 宁德白马港湾坞镇附近海域 | 50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等破坏红树林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 |
1.2-8 | 盐田港红树林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三沙湾 | 26°50′25″N,119°49′35″E | 福安市溪尾镇渔歧-霞浦县盐田畲族乡钓岐连线附近海域 | 556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严格控制围填海等破坏红树林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 |
1.2-9 | 福宁湾尖刀蛏繁育生境与资源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福宁湾 | 26°50′32″N,120°04′54″E | 霞浦县福宁湾南侧海域 | 1241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重点保护尖刀蛏繁育生境,防止周边海域开发对特有渔业资源的破坏。 |
1.2-10 | 浮鹰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宁德东部台湾海峡 | 26°32′49″N,120°08′07″E | 宁德市东部浮鹰岛、尼姑屿、马刺岛等及其周边海域 | 8158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岛生态系统以及龟足种群及生态系统。 |
1.2-11 | 东引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福州东部台湾海峡 | 26°22′48″N,120°29′00″E | 福州市东部东引岛及其周边海域 | 3182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1.2-12 | 黄岐半岛重要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区 | 闽江口外海域 | 26°20′26″N,119°53′50″E | 连江县下宫乡东洛岛-苔菉镇洋屿-安凯镇附近海域 | 1879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珍品增殖水域、苗种场、索饵场、鱼类洄游通道的保护,禁止向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水域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
1.2-13 | 东沙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福州东部台湾海峡 | 26°09′29″N,120°24′10″E | 福州市东部东沙岛及其周边海域 | 511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1.2-14 | 山洲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海坛岛北侧海域 | 25°39′35″N,119°50′42″E | 平潭东北侧山洲列岛附近海域 | 653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厚壳贻贝、鱼类资源及其生境的保护。 |
1.2-15 | 海坛湾重要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区 | 海坛岛东侧海坛湾 | 25°30′39″N,119°50′33″E | 平潭上井附近海域 | 1622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仙女蛤、鱼类资源及其生境的保护。禁止非法开采海沙。禁止向保护区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质。 |
1.2-16 | 山澳中国鲎重点保护区 | 海坛岛南侧海域 | 25°24′22″N,119°44′31″E | 平潭南部凉亭屿附近海域 | 107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中国鲎资源及其生境的保护。保护区禁止新设排污口;开展增殖放流,加强养护。 |
1.2-17 | 牛山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福州东部台湾海峡 | 25°25′45″N,119°56′07″E | 平潭东部牛山岛及其周边海域 | 1208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汇聚流生态系统和海岛地形地貌的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1.2重要生境与生态功能区 | 1.2-18 | 塘屿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海坛岛南部海域 | 25°18′31″N,119°43′27″E | 平潭南侧塘屿列岛、东甲列岛及其周边海域 | 6355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海岛生态系统和坛紫菜、海螺等渔业资源和生境的保护。 |
1.2-19 | 湄洲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湄洲湾 | 25°03′52″N,119°07′44″E | 莆田市湄洲岛及其周边海域 | 5883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海岸景观、滨海沙滩资源、红树林湿地的保护,防治海岸侵蚀。防止旅游资源开发对海岛及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
1.2-20 | 乌丘屿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莆田东部台湾海峡 | 24°59′13″N,119°27′39″E | 莆田市东部乌丘屿及其周边海域 | 216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1.2-21 | 南碇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漳浦东部海域 | 24°08′06″N,118°02′14″E | 漳浦县东部南碇岛及附近海域 | 2820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和周边海域环境的保护。 |
1.2-22 | 东碇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漳州东部台湾海峡 | 24°09′44″N,118°13′58″E | 漳州市东部东碇岛及其周边海域 | 561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1.2-23 | 菜屿列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漳浦东部海域 | 23°47′20″N,117°41′35″E | 漳浦县南侧菜屿列岛及其周边海域 | 3570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海珍品资源及其生境、鸟类、海岛旅游资源、典型海洋自然景观的保护,防止周边海域开发建设对海域环境的污染 |
1.2-24 | 龙虎狮象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东山岛东南部海域 | 23°34′36″N,117°26′38″E | 东山县南部象屿、狮屿、龙屿、虎屿等岛屿及周边海域 | 1334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保护海岛生态系统和变质岩等自然历史遗迹、海珍品资源及其生境。 |
1.2-25 | 兄屿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漳州东部台湾海峡 | 23°31′56″N,117°41′16″E | 漳州市东部兄屿及其周边海域 | 518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1.2-26 | 城洲岛海岛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区 | 诏安湾-宫口湾海域 | 23°35′55″N,117°17′19″E | 诏安湾湾口城洲岛及周边海域 | 207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和珍稀海洋物种栖息地的保护。恢复渔业资源、建设海洋牧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