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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积极转变就业观念,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加强毕业生就业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主动到基层去、到企业去、到生产一线去就业,到全市建设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实施高校毕业生岗位拓展计划,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毕业生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扶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在我市参加面向基层项目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的,今后当地有关事业单位有自然减员定岗的可优先聘用,其在基层服务年限,可合并计算工龄。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小企业就业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是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将落实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安排专项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招用应届大学毕业生,并签定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人均8万元放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人民币,贷款使用期限2年,中央和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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