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治措施
1.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畜禽肉及肉制品,特别是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的索证索票与台账登记情况,核查有无索取动物检验检疫部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有无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检疫不合格的猪牛羊肉、病死猪牛羊肉等。各地要加大抽检力度,要把生鲜猪牛羊肉及肉制品列为本地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对可疑品种及时抽样送检。各地要严格执法,在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检中发现购进、使用含“瘦肉精”肉及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同时,要追查购进渠道,及时向农牧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情况。
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的要求,对购进肉及肉制品,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鲜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进行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或检疫不合格的鲜肉,及病死鲜肉或私自屠宰的鲜肉。无合格证明的,一律严禁使用。
3.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增强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整治“瘦肉精”的政策举措,形成“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25日至30日)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步骤以及具体措施,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
各地要全面开展排查、清理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使用不合格肉及肉制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2月16日至2月底)
各地要对本辖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卫生厅适时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