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201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政府每年将组织一次工作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结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工作,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适度扩大“三支一扶”项目招募规模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继续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粤东西北地区中小学从教、应征入伍服兵役等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城市社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领域的基层岗位工作。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获得相应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左右,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