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见习基地建设,广泛收集和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定期组织高校毕业生“一企一岗。互济共赢”、“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已经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职业介绍补贴。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参照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实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推行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台账,切实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及时提供必要的就业服务。
六、加大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各地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重点帮扶。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七、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公安部门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条件,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集体户口。高校毕业生户口可选择落在单位集体户口或符合规定的家庭户口上。高校毕业生凭录(聘)用相关材料或创业证明等办理落户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相关部门研究制订。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除外),各项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订。省本级安排一定数额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中央和省属驻穗企业(单位)及高校促进毕业生就业所需费用。各地要加大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投入,保障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