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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木材经营与加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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