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临时救助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临时救助实行节日补助、物价补贴和应急救助等方式,具体范围如下:
(一)节日补助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点(分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收入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对象;
(二)物价补贴范围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
(三)应急救助范围主要是城市低收入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边缘对象等,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四)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第七条 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应急救助申请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患危重疾病,危重病种为: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类风湿(活动期),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症,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重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项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红斑狼疮,脑瘫。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考入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八条 因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虚报,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各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 节日补助主要是指元旦、春节“两节”补助。节日补助是救助对象的普惠性救助,不需要个人申请,但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即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拟定救助方案和标准,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有统一要求的,按上级要求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