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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事后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应急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标准

  (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临时救助的相关政策及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二)家庭成员中有人因交通事故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费用较大的,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因突发性意外火灾(故意纵火除外),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家庭,视受灾情况给予1000元以内的救助。

  (四)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子女经各种措施帮扶后,在高中学习期间仍无力支付费用的以及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救助。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困难情况给予500元以内的应急救助。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渠道:

  (一)省财政对因临时救助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区(开发区)财政临时投入和年度城乡低保资金调剂;

  (三)医疗救助基金;

  (四)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调剂年度城乡低保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必须在保障城乡低保资金正常、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进行。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资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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