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明确政策,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按照《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必经过抽签、摇号等程序,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优先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对选择住房保障的被征收人只能进行货币补偿,不再给予产权调换。
为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各房屋征收现场应当设立公示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包括征收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的姓名、家庭人口、房屋结构、房屋面积等基本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其他被征收人的监督。经过一定公示期限后,对没有异议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实行住房保障。
六、公平选定价格评估机构,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同一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需要由2家或2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沟通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自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3日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房屋征收现场将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主要业绩、诚信等级、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在公示10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个房屋权属证书为1票;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1票计算。选定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票数最高者承担该项目的征收评估工作。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得票超过投票总数二分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对摇号、抽签过程进行公证。
七、按规定进行测算,合理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
各市、旗县(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范围内有非住宅房屋中仍在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按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该房屋中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确定,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供的上季度缴纳所得税证明,以月平均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计算出每月利润,乘以过渡月数得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过渡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生产、经营活动不足1个季度的,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月数进行平均。对无法提供缴纳所得税证明的,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国家规定免除缴纳所得税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足1个月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征收双方协商确定。待《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订颁布后,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