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局、汕头市民政局、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残联〔2011〕32号)
各区县残联、财政、卫生、民政、人社局:
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工作会议(〔2011〕8号)精神,按照《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意见》(汕府办〔2011〕73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经广泛征求各区县残联及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市残联、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人社局联合制定了《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民政局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切实做好市精神病防治康复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使贫困精神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根据《汕头市残疾人医疗康复救助基金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有医疗、康复需求的,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病人。同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对因特殊情况未申办残疾人证的,在享受项目救助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其监护人代为申办残疾人证)。
除城乡低保对象和企业特困职工外,经济困难家庭须由所在村(居)委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经街道(镇)、区(县)残联加具意见。
二、项目和标准
(一)为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提供免费住院治疗救助。急性期发作及慢性病程急性发作病人统一按每人每天125元的标准收住汕大精神卫生中心、市第四人民医院总部或礐石分院,一疗程为期2个月,可适当采用国产新型抗精神病药,药物使用情况定期接受抽查;慢性重性精神病人按每人每天90元的标准收住市第四人民医院红莲池病区或礐石分院,一疗程为期3个月。
原则上患者经住院一疗程病情稳定后需转入社区服药治疗,确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院精神科医生鉴定、院分管领导同意、市残联核准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适当延长一个疗程,但连续住院不得超过2个疗程。